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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公司的冰箱卖9280,电饭锅卖348。准备十一搞活动,买冰箱加50元换购一个电饭锅。”
其实这个促销活动可以理解为买冰箱送电饭锅,就是组合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上面李会计说的促销活动,冰箱与电饭锅应该按公允价值确认各自的销售收入,冰箱的不含税价为8000元,电饭锅的不含税价为300元,
冰箱的比例:8000/(8000+300)=96.39%
电饭锅比列:300/(8000+300)=3.61%
冰箱应该确认的收入:(8000+50)*96.39%=7759.40
电饭锅应确认的收入:(8000+50)*3.61%=290.60